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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医保指南(2013学年版)

2014-02-24来源:作者:规章制度访问量: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保居民医保?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文件的有关精神,南京市从2009年9月起将在宁各高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大学生参保,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解决大学生的大额和大病医疗费用问题,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和家庭负担,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大学生医保制度作为国家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有什么好处?

一是缴费标准低,待遇水平高。普通学生每人每年只需缴费100元,可以重点解决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且在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上均高于城镇居民医保的其他参保群体。

二是参保政府有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以及低保范围之外、由我校学生工作处(包含研究生院、滨江学院)认定的特殊困难大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可减免,由政府财政补贴和学校专项补贴支付。

三是大学生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强,医疗费用报销有保障。

四是报销医疗费更便捷。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门诊大病治疗,可直接凭《南京市民卡》与医院结算,只须支付个人自付自理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结算,不需个人垫付。

五是意外伤害有保障。因意外伤害住院或门诊医疗均在保障范围内。

六是大学生医保可与商业保险无缝衔接,可在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的医疗保险顺畅衔接。

三、我校哪些大学生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

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非定向和自费研究生,均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

四、参保标准及政府与学校对大学生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我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南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目前筹资标准为38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280元,个人缴纳10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凭低保证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校医保办公室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减免个人缴费。在低保范围之外、由学生工作处认定的特困生,由本人申请,可减免个人缴费,相关费用由学校专项补贴支付。

五、我校大学生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大学生参保后,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1)门诊待遇。

①校内门诊:参保学生在校门诊部发生的医疗费用80%由包干费用承担,20%由参保大学生自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和在低保范围之外、由学生工作处认定的特困生,在校综合门诊部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100%。

②校外门诊:

A、因意外伤害(外伤、骨折等)发生的校外门诊医疗费,经医保办登记备案,符合大学生医保医疗报销范围的,报销90%;

B、急性病急诊、因校门诊部条件限制由校门诊部转诊到校外挂钩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大学生医保医疗报销范围的,报销70%。

C、急性病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不受挂钩与非挂钩医院影响。在非挂钩医院的普通门诊(非急诊)和寒暑假期间发生的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③报销方式:每学年底时,以学院为单位上交学生门诊报销材料,由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校医务所和校财务进行统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学生的门诊报销费用直接发至学生的农业银行卡上。

(2)门诊大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按85%支付。

(3)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4)生育待遇。南京市医保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按学校规定,列门诊学校门诊包干经费报销。生育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凭《南京市民卡》到本人登记时选定的分娩医院,分娩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和比例直接与医院结算。

(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和门诊大病),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36万元。

六、我校大学生的参保方式和步骤是什么样的?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1)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每年10月15日前,各学院要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登记造册等工作,交总务处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由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统一到南京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保费缴纳。每学年9月1日至10月25日为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期。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校财务处按学年代收,统一交至南京市医保中心。

(3)每学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主动到校医保办公室登记,由校医保办公室到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4)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七、我校大学生参保后如何缴费?

大学生医保费按学年(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统一组织收取缴纳。所筹资金并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八、大学生新参保后如何办理《南京市民卡》?

大学生新参保后,市人社部门为其免费制作《南京市民卡》。

学校在为学生办理社保建档手续后,由南京市人社部门为每位学生生成固定的市民卡号,再由新参保的每位同学提供相应的电子照片。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按《南京市民卡》办理要求提供相关制卡信息,到市民卡中心为新参保大学生统一办理《南京市民卡》。

九、参保大学生如何使用《南京市民卡》?

南京市大学生医保办法将参保大学生就医分为普通门诊(含意外伤害)、门诊大病、住院和生育医疗四种类型。其中普通门诊(含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由学校包干费用和参保大学生分别承担,门诊大病、住院和生育医疗由市医保中心和参保大学生分别承担。

参保大学生所持的《南京市民卡》可在南京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进行刷卡挂号、出院时现场刷卡结算报销。且所有参保大学生在南京市医院住院时必须使用《南京市民卡》进行住院费用刷卡报销,参保大学生若不使用此卡进行报销的,其本人住院费用将无法报销,需由个人全额承担。在外地住院则无需使用《南京市民卡》。

大学生在校内、校外进行普通门诊时,由于个人参保性质,无法使用《南京市民卡》,需本人先垫付门诊医疗费,后凭门诊收据或发票至学校按照学校门诊报销规定进行统一的门诊报销。

《南京市民卡》同时还具有银行卡和公交卡功能。使用用银行卡功能需先到卡上相关银行开通后方可使用。使用公交卡功能需先到各区劳动与服务保障局或市市民卡中心开通并充值后方可使用。

十、我校校外门诊挂钩医院有哪些?

我校综合门诊部已被市医保中心确定为我校参保大学生医保定点门诊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参保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工作。我校挂钩的门诊转诊定点医院为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鼓楼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江北人民医院、南京市盘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大厂医院。

十一、我校大学生在南京市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大学生,在南京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均可且必须凭本人所持的《南京市民卡》卡刷卡报销结算住院费用。参保大学生若不使用此卡报销的,其本人住院费用将无法报销,需由个人全额承担。只有如下两种情况则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新参保的大学生,其本人的《南京市民卡》在制作过程中,未发放到学生手中时,学生在南京医院发生了住院费用,在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后,此费用可交由南京市医保中心进行零星住院费用报销。

2、学生续保缴费未到账期间,即每学年9月1日开始,至学生的续保费用到达南京市医保中心这段时间之间,学生因此种情况导致《南京市民卡》无法使用而在南京医院发生了住院费用,在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后,此费用可交由南京市医保中心进行零星住院费用报销。

十二、我校大学生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及时报告学校医保办备案,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校医保办,由校医保办统一送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南京市审核完毕后会将医保基金报销费用返至学校财务,届时由校财务将此款打至学生相应的银行卡上。学生在收到基金报销款后应及时到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签字领取《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支付单》。

在非原籍地住院的,需本人到南京或是原籍所在地的医院填写转外地就诊申请表,办理转外地就诊手续,其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方拿回学校继续办理零星报销。

十三、门诊大病包括哪些?

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等七种疾病。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学生凭《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5%。

十四、我校大学生怎样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大学生,需凭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我校大学生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心备案准入,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大学生可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就诊时,需携带《南京市民卡》、《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到本人选定的医院就诊。若是在外地医院进行门诊大病治疗,审请方式不变,报销时将门诊大病病历复印件(相关治疗记录)同对应的门诊大病发票交至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由大学生医保办公室上交南京市医保中心按照住院零星报销形式办理报销手续。

十五、大学生医保大病二次补助

我校拟使用大学生门诊医疗包干费用年度结余,通过大病二次补助的形式对参保大学生的医疗进行补贴。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其在南京市医保中心报销后,个人支付金额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我校再按45%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十六、我校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我校参保大学生在当前参保期限内办理退学或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待遇享受期结束。 

十七、我校大学生如何办理每年续保手续?

我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需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大学生续保不需本人办理,由学校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可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八、大学生医保与商业保险等之间的衔接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组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可作为居民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如果大学生同时参加了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就医时先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符合商业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再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

十九、大学生毕业后,医保关系如何接续?

(1)被用人单位录用就业的。应当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的(限本市户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凡是大学生在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结束次月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参保缴费的次月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限本市户籍)。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本人愿继续参加居民医保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其户籍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以“其他居民”身份办理居民医保续保手续。

二十、哪些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保待遇?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及等待期内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8)自杀、自残;

(9)出国、出境期间;

(10)整形、美容手术;

(11)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药事故等;

(12)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南京市大学生医保待遇一览表

就诊类别

起付标准

费用段

基金支付比例

门诊大病

在门诊和住院进行病种专项治疗的,免起付标准。

医保范围内费用

85%

住 院

三级医院

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80%

二级医院

4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90%

一级医院

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95%

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门诊

大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人身意外伤害等门诊医疗费用由大学生所在学校按规定报销。

生育

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凭《南京市民卡》直接与本人选定的分娩医院结算。

说明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生育等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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